殷墟甲骨卜辞中提到的“工”,除“百工”外还有“多工”、“尘父(或释‘尹’)工”、“在北工”等,其具体情况已无从确知。
西周时期工的情况,在《尚书》和铜器铭文中有所反映。《尚书》中《康诰》提到的“百工”、《酒诰》的“宗工”、“百宗工”和《洛诰》的“百工”、“在周工”,大概既有指周王朝的“百工族”的,也有专指“百工族”之长的。矢古彝铭文中,“百工”与“诸尹”、“里君”并列,显然指“百工族”之长而言。伊簋铭文记王命伊管理“康宫王臣妾、百工”。师毁簋铭文记伯和父命师毁管理“我西东仆驭(御)、百工、牧、臣妾”。这种与臣妾并提的百工,可能不是“百工族”而是奴隶身份的工。
春秋时期,非奴隶的百工一般似仍聚族而居。《国语·齐语》说,管子制国(指国都及近郊地区)以为二十一乡,其中“工、商之乡六”,又说“工立三族、市立三乡”;《周书·程典》说“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族不乡别,不可以入惠”;大体上应能反映这一时期的情况。所以“工之子恒为工”的局面在当时也仍然维持着。从《国语》“工商食官”、“处工就官府”这些话来看,统治者原则上是要求工以全力为官府服役的。工商之家也受田,但数量比农民少得多。工本人可以从公家的廪领取口粮,如《礼记·中庸》说:“日省月试,既()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周礼·夏官·人》也有考察选弓弩的工人的工作“以下上其食而诛赏”的话。以上所引可能说的是战国时期隶属官府的工的待遇。估计春秋时代一般百工的待遇与此不会有多大出入。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记周景王死后,“王子朝因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与灵、景之族以作乱”。哀公十七年和二十五年也分别记有卫庄公和卫出公役使工匠过久以致引起反抗的事。这些记载反映,春秋晚期,统治百工的旧制度已经难以维持。
在春秋史料里,《国语》提到“女工妾”,《左传》记有鲁国送给入侵楚军“执斫、执针、织纟壬”各一百人。这些人都应是奴隶身份的工。
经过春秋战国间剧烈的社会变化,百工中族的组织基本瓦解,工商食官制度也遭到严重破坏。“日至于市而不为官工”的个体手工业者开始大量出现。子夏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肆应指市肆(见市),而百工也许是个体手工业者。不过个体手工业者并非一定居于市肆。《吕氏春秋·召类》所说的、居于宋国大臣司城子罕家南面“恃为鞔以食”已达三世的工人,就是一个例子。
战国时期,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些经营大规模手工业的富人,如“猗顿用盐起,而邯郸郭纵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秦汉蜀地著名富户卓氏,在赵国时,先人就已“用铁冶富”。迁蜀后,卓氏重新创业,仍经营冶铸,“富至僮千人”。战国时,经营盐铁等业的大手工业者在生产上也大量使用奴隶,大概还使用依附人性质的徒役和雇佣劳动。
战国时期,各国对人民的统治都很严厉。从汉代的情况推测,民间手工业者一般大概都有市籍。他们不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徭役,而且社会地位也比一般平民低。不过《韩非子·五蠹》说:“官爵可买,则商工不卑也”,可见富有的手工业者仍有办法获得较高的地位。
民间手工业者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工商食官”制的彻底崩溃,更不意味着官手工业的衰落。从战国时器物的铭文可以看出,当时各国中央和地方的很多官府以至王宫,都有自己经营的手工业。官手工业使用的劳动力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官府的长期服役的工,其身份与春秋以前“食官”的工商相似。云梦秦律基本上制定于战国时期,其中的一条军爵律说:“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秦律所说的官家工奴免除奴隶身份后充当的工,应即属于这一类。另一种是刑徒等官家奴隶,从秦律和出土的战国时期秦国兵器铭文来看,秦国曾大量用隶臣妾、城旦、鬼薪等类人当工人。城旦、鬼薪都是刑徒,隶臣妾中既有刑徒也有其他官奴。三晋兵器铭文所记监造者中往往有管刑法的司寇,它们的官手工业无疑也是使用刑徒的。非刑徒的囚犯和为公家服劳役以抵债或赎罪的“居作”者也会有一部分使用在官手工业中。此外在官手工业中还可能使用服徭役的人以及有较高技术的雇工(见于战国晚期楚铜器铭文的“铸客”,有人认为指高级雇工。不过也有人认为是官名)。春秋战国时期管理工人生产的官吏,一般称为“工师”。